打草惊蛇,出自明人郎瑛所著的《七修类稿》卷二十四:“打草惊蛇,乃南唐王鲁为当涂令,日营资产,部人诉主簿贪污,鲁曰:‘汝虽打草,吾已惊蛇。’”
南唐是五代时十国之一。王鲁,是当时当涂县令。王鲁利用手中的权势,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假公济私,搜刮了不少钱财。衙门中大大小小的官吏,见县令如此,也都心照不宣,互相勾结,串通一气,收受贿赂,对百姓敲诈勒索,无恶不作。百姓个个摇头叹气,怨声载道。
后来,有人写了一份状子,告发王鲁的主簿贪污受贿。王鲁接过状子,打开一看,心中打了个寒战。因为状子上写的罪行,都是证据确凿的事实,和他所干的坏事大同小异,有些还是在他包庇纵容下干出来的。更可怕的是,其中不少罪行和他有牵连。王鲁虽有些害怕,但又感到十分幸运,因为状子落在他的手中,要是落在别人手上,他不仅罪行暴露,而且县令这个官位也保不住了。他越想越为自己庆幸,就在案卷上批了八个字:“汝虽打草,吾已惊蛇。”也就是说,你们虽然打的是草,可是我这条藏在草中的蛇,却已受惊而有所警惕戒备了。
“打草惊蛇”这一成语原意为惩办某人或某一些人,却使有同样情况的人受到震动,引起警惕。现用来比喻行动做事不缜密,致使对方觉察到其秘密意图而有所防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