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纪:上元甲子距今大定庚子,八千八百六十三万九千六百五十六年。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分。
岁实:一百九十一万二百二十四分。
通余:二万七千四百二十四分。
朔实:一十五万四千四百四十五分。
通闰:五万六千八百八十四分。
岁策:三百六十五日,余一千二百七十四分。
朔策:二十九日,余二千七百七十五分。
气策:一十五日,余一千一百四十二分,六十秒。
望策:一十四日,余四千二分,四十五秒。
象策:七日,余二千一分,二十二秒半。
没限:四千八十七分,三十秒。
朔虚分:二千四百五十五分。
旬周:三十一万三千八百分。
纪法:六十。
秒母:九十。
求天正冬至
置上元甲子以来积年,岁实乘之,为通积分。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日法约之为日,不盈为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日大小余。
求次气
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累加之,秒盈秒母从分,分满日法从日,即得次气日及余秒。
求天正经朔
以朔实去通积分,不尽为闰余,以减通积分为朔积分。满旬周去之,不尽如日法而一为日,不盈为余,即所求天正经大小余也。
求弦望及次朔
置天正经朔大小余,以象策累加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经日及余秒也。
求没日
置有没之恆气小余,如没限以上,为有没之气。以秒母乘之,内其秒,用减四十七万七千五百五十六,余满六千八百五十六而一,所得并恆气大余,命为没日。
求灭日
置有灭之朔小余,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六因之,如四百九十一而一,所得并经朔大余,命为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