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仪既判,汇品生焉,五才兼用,废一不可。金木水火土,咸相爱恶。阴阳所育 ,禀气呈形,鼓之以雷霆,润之以云雨,春夏以生长之,秋冬以杀藏之。斯则德刑之设,著自神道。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祗之意。生民有喜怒之性,哀乐之心,应感而动,动而逾变。淳化所陶,以下淳朴。故异章服,画衣冠,示耻申禁,而不敢犯。其流既锐,奸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赏。故《书》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怙终贼刑,眚灾肆赦。”舜命咎繇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夏刑则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周礼》:建三典,刑邦国,以五听求民情,八议以申之,三刺以审之。左嘉石,平罢民;右肺石,达穷民。宥不识,宥过失,宥遗忘;赦幼弱,赦耄耋,赦蠢愚。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吕侯度作祥刑,以诘四方,五刑之属增矣。夫疑狱泛问,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先王之爱民如此,刑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逮于战国,竞任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经》六篇,入说于秦,议参夷之诛 ,连相坐之法。风俗凋薄,号为虎狼。及于始皇,遂兼天下,毁先王之典,制挟书之禁,法繁于秋荼,纲密于凝脂,奸伪并生,赭衣塞路,狱犴淹积,囹圄成市。于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汉祖入关,蠲削烦苛,致三章之约。文帝以仁厚,断狱四百,几致刑措。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宣帝时,路温舒上书曰:“夫狱者天下之命,《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治狱吏,非不慈仁也。上下相殴,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示人。吏治者利其然,则指导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内之。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罪。何则?文致之罪故也。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狱。”宣帝善之。痛乎!狱吏之害也久矣。故曰,古之立狱,所以求生;今之立狱,所以求杀人。不可不慎也。于定国为廷尉,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魏武帝造甲子科条,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罚金之坐,除妇人加笞之制。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车骑贾充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二千九百余条。
晋室丧乱,中原荡然。魏氏承百王之末,属崩散之后,典刑泯弃,礼俗浇薄。自太祖拨乱 ,荡涤华夏,至于太和,然后吏清政平,断狱省简,所谓百年而后胜残去杀。故榷举行事,以著于篇。
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 ,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神元因循,亡所革易。
穆帝时,刘聪、石勒倾复晋室。帝将平其乱,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民乘宽政,多以违命得罪 ,死者以万计。于是国落骚骇。平文承业,绥集离散。
昭成建国二年: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 ,一备五,私则备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幼遭艰难,备尝险阻,具知民之情伪。及在位,躬行仁厚,协和民庶。既定中原 ,患前代刑纲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约定科令,大崇简易。是时,天下民久苦兵乱,畏法乐安。帝知其若此,乃镇之以玄默,罚必从轻,兆庶欣戴焉。然于大臣持法不舍。季年灾异屡见,太祖不豫,纲纪褫顿,刑罚颇为滥酷。
太宗即位,修废官,恤民隐,命南平公长孙嵩、北新侯安同对理民讼,庶政复有叙焉。帝既练精庶事 ,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
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中,诏司徒浩定律令。除五岁四岁刑,增一年刑。分大辟为二科死 ,斩死,入绞。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害其亲者轘之。为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沉诸渊。当刑者赎,贫则加鞭二百。畿内民富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逾四十九。谕刑者,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是后民官渎货,帝思有以肃之。太延三年,诏天下吏民,得举告牧守之不法。于是凡庶之凶悖者,专求牧宰之失,迫肋在位,取豪于闾阎。而长吏咸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耻,贪暴犹自若也。
时舆驾数亲征讨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总百揆监国。少傅游雅上疏曰:“殿下亲览百揆,经营内外,昧旦而兴 ,谘询国老。臣职忝疑承,司是献替。汉武时,始启河右四郡,议诸疑罪而谪徙之。十数年后,边郡充实,并修农戍,孝宣因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于罪人,非怒而诛之,欲其徙善而惩恶。谪徙之苦,其惩亦深。自非大逆正刑,皆可从徙,虽举家投远,忻喜赴路,力役终身,不敢言苦。且远流分离,心或思善。如此,奸邪可息,边垂足备。”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
六年春,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论决之。初盗律,赃四十匹致大辟 ,民多慢政,峻其法,赃三匹皆死。正平元年,诏曰:“刑纲大密,犯者更众,朕甚愍之。其详案律令,务求厥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损之。”于是游雅与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有司虽增损条章,犹未能阐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旧式。太宗四年,始设酒禁。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讼,或议主政。帝恶其若此 ,故一切禁之,酿、沽饮皆斩之,吉凶宾亲,则开禁,有日程。增置内外侯官,伺察诸曹外部州镇,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穷治,有司苦加讯恻,而多相诬逮,辄劾以不敬。诸司官赃二丈皆斩。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和平末,冀州刺史源贺上言:“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其命,谪守边戍。”诏从之。
显祖即位,除口误,开酒禁。帝勤于治功,百僚内外,莫不震肃。及传位高祖 ,犹躬览万机,刑政严明,显拔清节,沙汰贪鄙。牧守之廉洁者,往往有闻焉。
延兴四年,诏自非大逆干纪者,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自狱付中书复案,后颇上下法 ,遂罢之,狱有大疑,乃平议焉。先是诸曹奏事,多有疑请,又口传诏敕,或致矫擅。于是事无大小,皆令据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则制可,失衷则弹诘之,尽从中墨诏。自是事咸精详,下莫敢相罔。
显祖末年,尤重刑罚,言及常用恻怆。每于狱案,必令复鞫,诸有囚系 ,或积年不斩。群臣颇以为言。帝曰:“狱滞虽非治体,不犹愈乎仓卒而滥也。夫人幽苦则思善,故囹圄与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轻恕耳。”由是囚系虽淹滞,而刑罚多得其所。又以敕令屡下,则狂愚多侥幸,故自延兴,终于季年,不复下赦。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陷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显祖知其若此,乃为之制。其捶用荆,平其节,讯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挞胫者一分,拷悉依令。皆从于轻简也。
高祖驭宇,留心刑法。故事,斩者皆裸形伏质,入死者绞,虽有律 ,未之行也。太和元年,诏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绝其命不在裸形。其参详旧典,务从宽仁。”司徒元丕等奏言:“圣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者免裸骸之耻。普天感德,莫不幸甚。臣等谨议,大逆及贼各弃市袒斩,盗及吏受赇各绞刑,踣诸甸师。”又诏曰:“民由化穆,非严刑所制。防之虽峻,陷者弥甚。今犯法至死,同入斩刑,去衣裸体,男女亵见。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者也。今具为之制。”
三年,下诏曰:“治因政宽,弊由纲密。今候职千数,奸巧弄威,重罪受赇不列 ,细过吹毛而举。其一切罢之。”于是更置谨直者数百人,以防渲斗于街术。吏民安其职业。
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厥衷 ,经御刊定。五年冬讫,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
时法官及州郡县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围;复以缒石悬于囚颈,伤内至骨;更使壮卒迭搏之。囚率不堪,因以诬服。吏持此以为能。帝闻而伤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证而不款辟者 ,不得大枷。
律:“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至八年,始班禄制,更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 ,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食禄者跼蹐,赇谒之路殆绝。帝哀矜庶狱,至于奏谳,率从降恕,全命徙边,岁以千计。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六,州镇亦简。
十一年春,诏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又诏曰:“前命公卿论定刑典 ,而门房之诛犹在律策,违失《周书》父子异罪。推古求情,意甚无取。可更议之,删除繁酷。”秋八月诏曰:“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极默。坐无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详案律条,诸有此类,更一刊定。”冬十月,复诏公卿令参议之。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 ,著之令格。”
世宗即位,意在宽政。正始元年冬,诏曰:“议狱定律,有国攸慎,轻重损益 ,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宪,刊革令轨,但时属征役,未之详究,施于时用,犹致疑舛。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诸有疑事,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增减上下,必令周备,随有所立,别以申闻。庶于循变协时,永作通制。”
永平元年秋七月,诏尚书检枷杖大小违制之由,科其罪失。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怿,尚书邢峦 ,尚书李平,尚书、江阳王继等奏曰:“臣等闻王者继天子物,为民父母,导之以德化,齐之以刑法,小大必以情,哀矜而勿喜,务于三讯五听,不以木石定狱。伏惟陛下子爱苍生,恩侔天地,疏纲改祝,仁过商后。以枷杖之非度,愍民命之或伤,爰降慈旨,广垂昭恤。虽有虞慎狱之深,汉文恻隐之至,亦未可共日而言矣。谨案《狱官令》:诸察狱,先备五听之理,尽求情之意,又验诸证信,事多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诸犯年刑已上枷锁,流徙已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丑、重械,又无用石之文。而法官州郡,因缘增加,遂为恆法。进乖五听,退违令文,诚宜案劾,依旨科处,但踵行已久,计不推坐。检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臣等参量,造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杻械以掌流刑已上。诸台、寺、州、郡大枷,请悉焚之。枷本掌囚,非拷讯所用。从今断狱,皆依令尽听讯之理,量人强弱,加之拷掠,不听非法拷人,兼以拷石。”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未几,狱官肆虐,稍复重大。
《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延昌二年春,尚书刑峦奏:“窃详王公已下 ,或析体宸极,或著勋当时,咸胙土授民,维城王室。至于五等之爵,亦以功锡,虽爵秩有异,而号拟河山,得之至难,失之永坠。刑典既同,名复殊绝,请议所宜,附为永制。”诏议律之制,与八座门下参论。皆以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复降阶而叙。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诏从之。
其年秋,符玺郎中高贤、弟员外散骑侍郎仲贤、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贤同元愉逆,除名为民,会赦之后 ,被旨勿论。尚书邢峦奏:“案季贤既受逆官,为其传檄,规扇幽瀛,遘兹祸乱,据律准犯,罪当孥戮,兄叔坐法,法有明典。赖蒙大宥,身命获全,除名还民,于其为幸。然反逆坐重,故支属相及。体既相及,事同一科,岂有赦前皆从流斩之罪,赦后独除反者之身。又缘坐之罪,不得以职除流。且货赇小愆,寇盗微戾,赃状露验者,会赦犹除其名。何有罪极裂冠,衅均毁冕,父子齐刑,兄弟共罚,赦前同斩从流,赦后有复官之理。依律则罪合孥戮,准赦例皆除名。古人议无将之罪者,毁其室,洿其宫,绝其踪,灭其类。其宅犹弃,而况人乎?请依律处,除名为民。”诏曰:“死者既在赦前,又员外非在正侍之限,便可悉听复仕。”
三年,尚书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子与同城人张回为婢。回转卖于鄃县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状。案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 ,死’。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绞刑。”诏曰:“律称和卖人者,谓两人诈取他财。今羊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买。诚于律俱乖,而两各非诈。此女虽父卖为婢,体本是良。回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真卖。于情不可。更推例以为永式。”
延尉少卿杨钧议曰:“谨详盗律‘掠人、掠卖人为奴婢者,皆死’,别条‘卖子孙者,一岁刑’。卖良是一,而刑死悬殊者 ,由缘情制罚,则致罪有差。又详‘君盗强盗,首从皆同’,和掠之罪,固应不异。及‘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然五服相卖,皆有明条,买者之罪,律所不载。窃谓同凡从法,其缘服相减者,宜有差,买者之罪,不得过于卖者之咎也。但羊皮卖女为婢,不言追赎,张回真买,谓同家财,至于转鬻之日,不复疑虑。缘其买之于女父,便卖之于他人,准其和掠,此有因缘之类也。又详恐喝条注:‘尊长与之已决,恐喝幼贱求之。’然恐喝体同,而不受恐喝之罪者,以尊长与之已决故也。而张回本买婢于羊皮,乃真卖于定之。准此条例,得先有由;推之因缘,理颇相类。即状准条,处流为允。”
三公郎中崔鸿议曰:“案律‘卖子有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期亲及妾与子妇流’。唯买者无罪文。然”卖者既以有罪,买者不得不坐。但卖者以天性难夺,支属易遗 ,尊卑不同,故罪有异。买者知良故买,又于彼无亲。若买同卖者,即理不可。何者?‘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此亦非掠,从其真买,暨于致罪,刑死大殊。明知买者之坐,自应一例,不得全如钧议,云买者之罪,不过卖者之咎也。且买者于彼无天性支属之义,何故得有差等之理?又案别条:‘知人掠盗之物而故卖者,以随从论。’依此律文,知人掠良,从其宜买,罪止于流。然其亲属相卖,坐殊凡掠。至于买者,亦宜不等。若处同流坐,于法为深。准律斟降,合刑五岁。至如买者,知是良人,决便真卖,不语前人得之由绪。前人谓真奴婢,更或转卖,因此流洞,罔知所在,家人追赎,求访无处,永沉贱隶,无复良期。案其罪状,与掠无异。且法严而奸易息,政宽而民多犹,水火之喻,先典明文。今谓买人亲属而复决卖,不告前人良状由绪,处同掠罪。”
太保、高阳王雍议曰:“州处张回,专引盗律,检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证明然 ,去盗远矣。今引以盗律之条,处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实为乖当。如臣钧之议,知买掠良人者,本无罪文。何以言之?‘群盗强盗,无首从皆同’,和掠之罪,故应不异。明此自无正条,引类以结罪。臣鸿以转卖流漂,罪与掠等,可谓‘罪人斯得’。案《贼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详沉贱之与身死,流漂之与腐骨,一存一亡,为害孰甚?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盗人卖买,无唱和差等。谋杀之与和掠,同是良人,应为准例。所以不引杀人减之,降从强盗之一科。纵令谋杀之与强盗,俱得为例,而似从轻。其义安在?又云:‘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此明禁暴掠之原,遏奸盗之本,非谓市之于亲尊之手,而同之于盗掠之刑。窃谓五服相卖,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盗理远,故从亲疏为差级,尊卑为轻重。依律:‘诸共犯罪,皆以发意为首。’明卖买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若羊皮不云卖,则回无买心,则羊皮为元首,张回为从坐。首有沾刑之科,从有极默之戾,推之宪律,法刑无据。买者之罪,宜各从卖者之坐。又详臣鸿之议,有从他亲属买得良人,而复真卖,不语后人由状者,处同掠罪。既一为婢,卖与不卖,俱非良人。何必以不卖为可原,转卖为难恕。张回之愆,宜鞭一百。卖子葬亲,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闻,刑罚之科已降。恐非敦风厉俗,以德导民之谓。请免羊皮之罪,公酬卖直。”诏曰:“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张回虽买之于父,不应转卖,可刑五岁。”
先是,皇族有谴,皆不持讯。时有宗士元显富,犯罪须鞫,宗正约以旧制。尚书李平奏:“以帝宗磐固 ,周布于天下,其属籍疏远,廕官卑末,无良犯宪,理须推究。请立限断,以为定式。”诏曰:“云来绵远,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为不善,量亦多矣。先朝既无不讯之格,而空相矫恃,以长违暴。诸在议请之外,可悉依常法。”
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监王靖等上言:“检除名之例,依律文,‘狱成’谓处罪案成者。寺谓犯罪迳弹后,使复检鞫证定刑 ,罪状彰露,案署分两,狱理是成。若使案虽成,虽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立疑,更付别使者,可从未成之条。其家人陈诉,信其专辞,而阻成断,便是曲遂于私,有乖公体。何者?五诈既穷,六备已立,侥幸之辈,更起异端,进求延罪于漏刻,退希不测之恩宥,辩以惑正,曲以乱直,长民奸于下,隳国法于上,窃所未安。”大理正崔纂、评杨机、丞甲休、律博士刘安元以为:“律文,狱已成及决竟,经所绾,而疑有奸欺,不直于法,及诉冤枉者,得摄讯复治之。检使处罪者,虽已案成,御史风弹,以痛诬伏;或拷不承引,依证而科;或有私嫌,强逼成罪;家人诉枉,辞案相背。刑宪不轻,理须讯鞫。既为公正,岂疑于私。如谓规不测之泽,抑绝讼端,则枉滞之徒,终无申理。若从其案成,便乖复治之律。然未判经赦,及复治理状,真伪未分。承前以来,如此例皆得复职。愚谓经奏遇赦,及已复治,得为狱成。”尚书李韶奏:“使虽结案,处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诉枉,尚书纳辞,连解下鞫,未检遇宥者,不得为案成之狱。推之情理,谓崔纂等议为允。”诏从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贼延陵王买,负罪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廷尉卿裴延俊上言:“《法例律》:‘诸逃亡 ,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者,复罪如初。’依《贼律》,谋反大逆,处置枭首。其延陵法权等所谓月光童子刘景晖者,妖言惑众,事在赦后阙,合死坐正。”崔纂以为:“景晖云能变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虽杀晖为无理,恐赦晖复惑众。是以依违,不敢专执。当今不讳之朝,不应行无罪之戮。景晖九岁小兒,口尚乳臭,举动云为,并不关己,‘月光’之称,不出其口。皆奸吏无端,横生粉墨,所谓为之者巧,杀之者能。若以妖言惑众,据律应死,然更不破阙惑众。赦令之后方显其;律令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于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书》曰:与杀无辜,宁失有罪。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者上请。’议者谓悼耄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罗,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议,景晖愚小,自依凡律。”灵太后令曰:“景晖既经恩宥,何得议加横罪,可谪略阳民。余如奏。”
时司州表:“河东郡民李怜生行毒药,案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无期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未及判申 ,怜母身丧。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谓州判为允。主簿李瑒驳曰:“案《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检上请之言,非应府州所决。毒杀人者斩,妻子流,计其所犯,实重余宪。准之情律,所亏不浅。且怜既怀鸩毒之心,谓不可参邻人任。计其母在,犹宜阖门投畀,况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礼乎?且给假殡葬,足示仁宽,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处斩,流其妻子。实足诫彼氓庶,肃是刑章。”尚书萧宝夤奏从瑒执,诏从之。
旧制,直阁、直后、直斋,武官队主、队副等,以比视官,至于犯谴 ,不得除罪。尚书令、任城王澄奏:“案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载,又无禄恤,先朝已来,皆得当刑。直阁等禁直上下,有宿卫之勤,理不应异。”灵太后令准中正。
神龟中,兰陵公主附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阴县民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慧猛,奸乱耽惑,殴主伤胎。辉惧罪逃亡。门下处奏:“各入死刑 ,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诏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宫,余如奏。”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刘辉者,职人赏二阶,白民听出身进一阶,厮役免役,奴婢为良。案辉无叛逆之罪,赏同反人刘宣明之格。又寻门下处奏,以‘容妃、慧猛与辉私奸,两情耽惑,令辉挟忿,殴主伤胎。虽律无正条,罪合极法,并处入死。其智寿等二家,配敦煌为兵’。天慈广被,不即施行,虽恕其命,窃谓未可。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案《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虽王姬下降,贵殊常妻,然人妇之孕,不得非一夕生。永平四年先朝旧格:‘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官,后决从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狱若以辉逃避,便应悬处,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参差,或时未允。门下中禁大臣,职在敷奏。昔丙阝吉为相,不存斗毙,而问牛喘,岂不以司别故也。案容妃等,罪止于奸私。若擒之秽席,众证分明,即律科处,不越刑坐。何得同官掖之罪,齐奚官之阙。案智寿口诉,妹适司士曹参军罗显贵,已生二女于其夫,则他家之母。《礼》云妇人不二夫,犹曰不二天。若私门失度,罪在于夫,衅非兄弟。昔魏晋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何曾诤之,谓:‘在室之女,从父母之刑;已醮之妇,从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轨,古今之通议。《律》,‘期亲相隐’之谓凡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相证。论刑过其所犯,语情又乖律宪。案《律》,奸罪无相缘之坐。不可借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爵人于朝,与众共之,明不私于天下,无欺于耳目。何得以非正刑书,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驷马不追。既有诏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请。”
尚书元修议以为:“昔哀姜悖礼于鲁,齐侯取而杀之,《春秋》所讥。又夏姬罪滥于陈国,但责征舒,而不非父母。明妇人外成 ,犯礼之愆,无关本属。况出适之妹,衅及兄弟乎?”右仆射游肇奏言:“臣等谬参枢辖,献替是司,门下出纳,谟明常则。至于无良犯法,职有司存,劾罪结案,本非其事。容妃等奸状,罪止于刑,并处极法,准律未当。出适之女,坐及其兄,推据典宪,理实为猛。又辉虽逃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谓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陈请。乞付有司,重更详议。”诏曰:“辉悖法者之,罪不可纵。厚赏悬募,必望擒获。容妃、慧猛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诛,将何惩肃!且已醮之女,不应坐及昆弟,但智寿、庆和知妹奸情,初不防御,招引刘辉,共成淫丑,败风秽化,理深其罚,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恆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而尚书治本,纳言所属。弗究悖理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违彼义途,苟存执宪,殊乖任寄,深合罪责。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
孝昌已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恆,或宽或猛。及尔朱擅权,轻重肆意 ,在官者,多以深酷为能。至迁鄴,京畿群盗颇起。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侍中孙腾上言:“谨详,法若画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轻重。案《律》,公私劫盗,罪止流刑。而比执事苦违,好为穿凿,律令之外,更立余条,通相纠之路,班捉获之赏。斯乃刑书徒设,狱讼更烦,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非所谓不严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为升平之美,义在省刑;陵迟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汉约三章,天下归德;秦酷五刑,率土瓦解。礼训君子,律禁小人,举罪定名,国有常辟。至如‘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经典垂言,国朝成范。随时所用,各有司存。不宜巨细滋烦,令民预备。恐防之弥坚,攻之弥甚。诸犯盗之人,悉准律令,以明恆宪。庶使刑杀折衷,不得弃本从末。”诏从之。
天平后,迁移草创,百司多不奉法,货贿公行。兴和初,齐文襄王入辅朝政 ,以公平肃物,大改其风。至武定中,法令严明,四海知治矣。
灵征八上 志第十七
帝王者,配德天地,协契阴阳,发号施令,动关幽显。是以克躬修政 ,畏天敬神,虽休勿休,而不敢怠也。化之所感,其征必至,善恶之来,报应如响。斯盖神祇眷顾,告示祸福,人主所以仰瞻俯察,戒德慎行,弭谴咎,致休祯,圆首之类,咸纳于仁寿。然则治世之符,乱邦之孽,随方而作,厥迹不同,眇自百王,不可得而胜数矣。今录皇始之后灾祥小大,总为《灵征志》。
地震
《洪范论》曰:地阴类,大臣之象,阴静而不当动,动者,臣下强盛,将动而为害之应也。
太宗泰常四年二月甲子,司州地震,屋室尽摇动。
世祖太延二年十一月丁卯,并州地震。
四年三月乙未,京师地震。
十一月丁亥,幽兗二州地震。
真君元年五月丙午,河东地震。
高祖延兴四年五月,雁门崎城有声如雷,自上西引十余声,声止地震。
十月己亥,京师地震。
太和元年四月辛酉,京师地震。
五月,统万镇地震,有声如雷。
闰月,秦州地震,殷殷有声。四年正月,雍州氐民齐男王反。
二年二月丙子,兗州地震。四年十月,兰陵民桓富反,杀其县令。
十月丁卯,并州地震有声。
三年三月戊辰,平州地震,有声如雷,野雉皆雊。
七月丁卯,京师地震。五年二月,沙门法秀谋反。
四年五月己酉,并州地震。
五年二月戊戌,秦州地震。
六年五月癸未,秦州地震有声。
八月甲午,秦州地震,有声如雷。乙未又震。
七年三月甲子,秦州地震有声。
四月丁卯,肆州地震有声。
六月甲子,东雍州地震有声。
八年十一月丙申,并州地震。
十年正月辛未,并州地震,殷殷有声。
闰月丙午,秦州地震。
二月甲子,京师地震。丙寅又震。
丙午,秦州地震有声。
三月壬子,京师及营州地震。十二年三月,中散梁众保谋反。
十九年二月已未,光州地震,东莱之牟平虞丘山陷五所,一处有水。
二十年正月辛未,并州地震。
四月乙未,营州地震。十二月,恆州刺史穆泰等在州谋反,诛。
二十二年三月癸未,营州地震。
八月戊子,兗州地震。
九月辛卯,并州地震。
二十三年六月乙未,京师地震。
世宗景明元年六月庚午,秦州地震。
四年正月辛酉,凉州地震。
壬申,并州地震。
六月丁亥,秦州地震。
十二月辛已,秦州地震。正始三年正月,秦州民王智等聚众二千,自号王公,寻推秦州主簿吕苟兒为主。
正始元年四月庚辰,京师地震。
六月乙已,京师地震。
二年九月己丑,恆州地震。
三年七月己丑,凉州地震,殷殷有声,城门崩。
八月庚申,秦州地震。九月,夏州长史曹明谋反。
永平元年春正月庚寅,秦州地震。三年二月,泰州沙门刘光秀谋反。
九月壬辰,青州地震,殷殷有声。
二年正月壬寅,青州地震。
四年五月庚戌,恆、定二州地震,殷殷有声。
十月己已,恆州地震,有声如雷。
延昌元年四月庚辰,京师及并、朔、相、冀、定、瀛六州地震。恆州之繁畤、桑乾、灵丘,肆州之秀容、雁门地震陷裂,山崩泉涌,杀五千三百一十人,伤者二千七百二十二人,牛马杂畜死伤者三千余。后尔朱荣强擅之征也。
十月壬申,秦州地震有声。
十一月己酉,定、肆二州地震。
十二月辛未,京师地震,东北有声。
二年三月己未,济州地震有声。
阙月丙戌,京师地震。
三年正月辛亥,有司奏:“肆州上言秀容郡敷城县自延昌二年四月地震,于今不止。”尔朱荣征也。
四年正月癸丑,华州地震。
十一月甲午,地震从西北来,殷殷有声。丁酉,又地震从东北来。
肃宗熙平二年十二月乙已,秦州地震有声。
正光二年六月,秦州地震有声,东北引。五年,莫折念生反。
三年六月庚辰,徐州地震。孝昌元年,元法僧反。
孝静武定三年冬,并州地震。
七年夏,并州乡郡地震。
山崩
《洪范论》曰:山,阳,君也;水,阴,民也。天戒若曰:君道崩坏,百姓将失其所也。
太祖天赐六年春三月,恆山崩。
世祖太延四年四月己酉,华山崩。其占曰:山岳配天,犹诸侯之系天子。山岳崩,诸侯有亡者。沮渠牧犍将灭之应。
世宗景明元年五月乙丑,齐州山茌县太阴山崩,飞泉涌出,杀一百五十九人。
四年十一月丁已,恆山崩。
正始元年十一月癸亥,恆山崩。
延昌三年八月辛已,兗州上言:“泰山崩,颓石涌泉十七处。”泰山,帝王告成封禅之所也,而山崩泉涌,阳黜而阴盛,岱又齐地也。天意若曰:当有继齐而兴,受禅让者。齐代魏之征也。
大风
京房《易传》曰:众逆同志,至德乃潜,厥异风。
太宗永兴三年二月甲午,京师大风。五月己已,昌黎王慕容伯兒谋反,伏诛。
十一月丙午,又大风。五年,河西叛胡曹龙、张大头等各领部众二万入蒲子。
四年正月癸卯,元会而大风晦冥,乃罢。
五年十一月庚寅,京师大风,起自西方。
神瑞元年四月,京师大风。
二年正月,京师大风。三月,河西饥胡反,屯聚上党,推白亚栗斯为盟主。
世祖太延二年四月甲申,京师暴风,宫墙倒,杀数十人。
三年十二月,京师大风,扬沙折树。
真君元年二月,京师有黑风竟天,广五丈余。四月庚辰,沮渠无讳寇张掖,秃发保周屯于删丹岭。
高宗和平二年三月壬午,京师大风晦暝。
高祖延兴五年五月,京师赤风。
太和二年七月庚申,武川镇大风,吹失六家,羊角而上,不知所在。
壬戌,雍州赤风。
三年六月壬辰,相州大风,从酉上来,发屋折树。
七年四月,相、豫二州大风。
八年三月,冀、定、相三州暴风。
四月,济、光、幽、肆、雍、齐六州暴风。
九年六月庚戌,济、洛、肆、相四州及灵丘、广昌镇暴风折木。
十二年五月壬寅,京师连日大风,甲辰尤甚,发屋拔树。
六月壬申,京师大风。
十四年七月丁酉朔,京师大风,拔树发屋。二十三年八月,徐州自甲寅至己未,大风拔树。
闰月庚申,河州暴风,大雨雹。
世宗景明元年二月癸已,幽州暴风,杀一百六十一人。
三年闰月甲午,京师大风,拔树发屋,吹折阊阖门关。
九月丙辰,幽、岐、梁、东秦州暴风昏雾,拔树发屋。
四年三月己未,司州之河北、河东、正平、平阳大风拔树。
正始元年七月戊辰,东秦州暴风,拔树发屋。
二年二月癸卯,有黑风羊角而上,起于柔玄镇,盖地一顷,所过拔树。甲辰,至于营州,东入于海。
四年五月甲子,京师大风。
永平元年四月壬申,京师大风拔树。八月癸亥,冀州刺史、京兆王愉据州反。
三年五月己亥,南秦州广业、仇池郡大风,发屋拔树。
延昌四年三月癸亥,京师暴风,从西北来,发屋折树。
肃宗熙平二年九月,瀛州暴风大雨,自辛酉至于乙丑。
正光三年四月癸酉,京师暴风大雨,发屋拔树。
四年四月辛已,京师大风。
孝昌二年五月丙寅,京师暴风,拔树发屋,吹平昌门扉坏,永宁九层撜折。于时天下所在兵乱。
前废帝普泰元年夏,大风雨,吹普光寺门屋于地。
孝静武定七年三月,颍川大风。
大水
《洪范论》曰:大水者,皆君臣治失而阴气蓄积盛强,生水雨灾也。
太祖天赐三年八月,霖雨,大震,山谷水溢。
太宗泰常三年八月,河内大水。
世祖延和元年六月甲戌,京师水溢,坏民庐舍数百家。
真君八年七月,平州大水。
高祖太和二年夏四月,南豫、徐、兗州大霖雨。
六年七月,青、雍二州大水。
八月,徐、东徐、兗、济、平、豫、光七州,平原、枋头、广阿、临济四镇大水。
九年九月,南豫、朔二州各大水,杀千余人。
二十二年戊午,兗、豫二州大霖雨。
二十三年六月,青、齐、光、南青、徐、豫、兗、东豫八州大水。
世宗景明元年七月,青、齐、南青、光、徐、兗、豫、东豫,司州之颍川、汲郡大水,平隰一丈五尺,民居全者十四五。
正始二年三月,青、徐州大雨霖,海水溢出于青州乐陵之隰沃县,流漂一百五十二人。
永平三年七月,州郡二十大水。
延昌元年夏,京师及四方大水。
二年五月,寿春大水。
肃宗熙平元年六月,徐州大水。
二年九月,冀、瀛、沧三州大水。
正光二年夏,定、冀、瀛、相四州大水。
孝昌三年秋,京师大水。
出帝太昌元年六月庚午,京师大水,谷水泛溢,坏三百余家。
孝静元象元年,定、冀、瀛、沧四州大水。
兴和四年,沧州大水。
涌泉
太宗泰常五年十二月壬辰,涌泉出于平城。
高宗和平五年十一月,雁门泉水穿石涌出。
前废帝普泰元年秋,司徒府太仓前井并溢。占曰:“民迁流之象。”永熙一年十月,都迁于鄴。
孝静天平四年七月,泰州井溢。
元象元年二月,鄴城西南有枯井溢。
雨雹
《洪范论》曰:阳之专气为雹,阴之声气为霰。此言阳专而阴胁之,阴专而阳薄之,不能相入,则转而为雹。犹臣意不合于君心也。
高祖延兴四年四月庚午,泾州大雹,伤稼。
承明元年四月辛酉,青、齐、徐、兗大风,雹。
八月庚申,并州乡郡大雹,平地尺,草木禾稼皆尽。
癸未,定州大雹杀人,大者方圆二尺。
世宗景明元年六月,雍、青二州大雨雹,杀麞鹿。
四年五月癸酉,汾州大雨雹。
六月乙已,汾州大雨雹,草木、禾稼、雉兔皆死。
七月甲戌,暴风,大雨雹,起自汾州,经并、相、司、兗,至徐州而止,广十里,所过草木无遗。
正始二年三月丁丑,齐、济二州大雹,雨雪。
永平三年五月庚子,南秦广业郡大雨雹,杀鸟兽、禾稼。
雪
《洪范论》曰:《春秋》之大雨雪,犹庶征之恆雨也,然尤甚焉。夫雨,阴也,雪又阴也。大雪者,阴之蓄积盛甚也。一曰与大水同,冬故为雪耳。
世祖始光二年十月,大雪数尺。
真君八年五月,北镇寒雪,人畜冻死。是时为政严急。
高祖太和四年九月甲子朔,京师大风,雨雪三尺。
世宗正始元年五月壬戌,武川镇大雨雪。
四年二月乙卯,司、相二州暴风,大雨雪。
九月壬申,大雪。
肃宗正光二年四月,柔玄镇大雪。
霜
京房《易传》曰:兴兵妄诛,兹谓亡法,厥灾霜,夏杀五谷,冬杀麦;诛不原情,兹谓不仁,夏先大霜。
太祖天赐五年七月,冀州陨霜。
世祖太延元年七月庚辰,大陨霜,杀草木。
高宗和平六年四月乙丑,陨霜。
高祖太和三年七月,雍、朔二州及枹罕、吐京、薄骨律、敦煌、仇池镇并大霜,禾豆尽死。
六年四月,颍川郡陨霜。
七年三月,肆州风霜,杀菽。
九年四月,雍、青二州陨霜。
六月,洛、肆、相三州及司州灵丘、广昌镇陨霜。
十四年八月乙未,汾州陨霜。
世宗景明元年四月丙子,夏州陨霜杀草。
六月丁亥,建兴郡陨霜杀草。
八月乙亥,雍、并、朔、夏、汾五州,司州之正平、平阳频暴风陨霜。
二年三月辛亥,齐州陨霜,杀桑麦。
四年三月壬戌,雍州陨霜,杀桑麦。
辛已,青州陨霜,杀桑麦。
正始元年五月壬戌,武川镇陨霜。
六月辛卯,怀朔镇陨霜。
七月戊辰,东秦州陨霜。
八月庚子,河州陨霜杀稼。
二年四月,齐州陨霜。
五月壬申,恆、汾二州陨霜杀稼。
七月辛已,豳、岐二州陨霜。
乙未,敦煌陨霜。
戊戍,恆州陨霜。
三年六月丙申,安州陨霜。
四年三月乙丑,豳州频陨霜。
四月乙卯,敦煌督陨霜。
八月,河州陨霜。
永平元年三月乙酉,岐、豳二州陨霜。
己丑,并州陨霜。
四月戊午,敦煌陨霜。
二年四月辛亥,武州镇陨霜。
延昌四年三月癸亥,河南八州陨霜。
肃宗熙平元年七月,河南、北十一州霜。
无云而雷
《洪范论》曰:雷,阳也;云,阴也。有云然后有雷,有臣然后有君也。雷托于云,君托于臣,阴阳之合也。故无云而雷,示君独处无臣民也。
显祖皇兴元年七月,东北无云而雷。
二年七月,东北有声如雷。
世宗延昌元年二月已酉,有声起东北,南引,殷殷如雷,二声而止。
鼓妖
世祖太延四年十月辛酉,北有声如大鼓,西北行。
雷
《洪范论》曰:阳用事百八十三日而终,阴用事亦百八十三日而终,雷出地百八十三日而入地,入地百八十三日而复出地,是其常经也。故雷安,万物安;雷害,万物害。犹国也,君安,国亦安;君害,国亦害。不当雷而雷,皆失节也。
世祖神元年十月己酉,雨,雷电。
太延三年十月癸丑,雷。
四年十一月丁亥,雷。
高祖太和三年十一月庚戌,豫州雷雨。
戊申,豫州大雷雨,平地水三寸。
四年十月戊戌,雷。
七年十一月辛已,幽州雷电,城内尽赤。
世宗景明二年十一月辛卯,凉州雷,七发声。
三年十二月己已,夜雷,九发声。
正始元年十一月甲寅,秦、齐、荆、朔四州雷电。
肃宗正光元年正月壬寅,雷。
震
《春秋》震夷伯之庙,左丘明谓展氏有隐匿焉。刘向以为夷伯世大夫,天戒若曰:勿使大夫世官,将专事也。
太祖天赐六年四月,震天安殿东序。帝恶之,令左校以冲车攻殿东西两序屋毁之。帝竟暴崩。
显祖皇兴二年十一月夜,震电。
高祖太和三年五月戊午,震东庙东中门屋南鸱尾。
雾
班固说:上不宽大包容臣下,则不能居圣位。貌、言、视、听,以心为主,四者皆失,则区瞀无识,故其咎雾。
世祖太延四年正月庚子,雨土如雾于洛阳。
高祖太和十二年十一月丙戌,土雾竟天,六日不开,到甲夜仍复浓密,勃勃如火烟,辛惨人鼻。
世宗景明三年二月己丑,秦州黄雾,雨土覆地。
八月己酉,浊气四塞。
四年八月辛已,凉州雨土覆地,亦如雾。
正始二年正月己丑夜,阴雾四塞,初黑后赤。
三年正月辛丑,土雾四塞。
九月壬申,黑雾四塞。
延昌元年二月甲戌,黄雾蔽塞。时高肇以外戚见宠,兄弟受封,同汉之五侯也。
桃李花
庶征之恆燠。刘向、班固以冬亡冰及霜,不杀草之应。京房《易传》曰:夏暑杀人,冬则物华实。
世祖真君五年八月,华林园诸果尽花。
高祖延兴五年八月,中山桃李花。
承明元年九月,幽州民齐渊家杜树结实既成,一朝尽落,花叶复生,七日之中,蔚如春状。
世宗景明四年十一月,齐州东清河郡桃李花。
延昌四年闰十月辛亥,京师柰树花。
火不炎上
《洪范传》曰:弃法律,逐功臣,杀太子,以妾为妻,则火不炎上。谓火失其性而为灾。
高宗太安五年春三月,肥如城内大火,官私庐舍焚烧略尽,唯有东西二寺佛图像舍火独不及。
高祖太和八年五月戊寅,河内沁县泽自燃,稍增至百余步,五日乃灭。
世宗景明元年三月乙已,恆岳祠灾。
肃宗正光元年五月,钩盾禁灾。
孝昌二年夏,幽州遒县地燃。
三年春,瀛州城内大火,烧三千余家。
出帝永熙三年二月,永宁寺九层佛图灾。既而时人咸言有人见佛图飞入东海中。永宁佛图,灵像所在,天意若曰:永宁见灾,魏不宁矣。渤海,齐献武王之本封也,神灵归海,则齐室将兴之验也。
三月,并州三级寺南门灾。
孝静天平四年秋,鄴阊阖门东阙火。
武定三年冬,汾州西河北山火潜行地下,热气上出。
黑眚黑祥
世祖始光二年正月甲寅夜,天东南有黑气,广一丈,长十丈。占有兵。二月,慕容渴悉邻反于北平。
显祖皇兴三年正月,河济起黑云,广数里,掩东阳城上,昏暗如夜。既而东阳城溃。
世宗景明三年九月己卯,黑气四塞。甲辰,扬州破萧衍将张嚣之,斩级二千。
赤眚
高祖太和二年十一月丁未夜,有三白气从地出,须臾,变为黄赤,光明照地。
十六年九月丁已,昏时,赤气见于西北,长二十丈,广八九尺,食顷乃灭。
世宗延昌元年三月丙申,有赤气见于天,自卯至戌。
肃宗正光元年十一月辛未,西北赤气竟天畔,似火气。京师不见,凉州以闻。
三年九月甲辰夜,西北有赤气似火焰,东西一匹余。北镇反乱之征。
五年五月癸酉申时,北有赤气,东西竟天,如火焰。
庄帝永安三年十一月己丑,有赤气如雾,从显阳殿阶西南角斜属步廊,高一丈许,连地如绛纱幔,自未至戌不灭。帝见而恶之,终有幽崩之祸。
孝静天平三年正月己亥戌时,东方有赤气,可三丈余,三食顷而灭。
青眚
庄帝永安三年六月甲子申时,辰地有青气,广四尺,东头缘山,西北引,至天半止。西北戌地有黑赤黄云,如山峰,头有青气,广四尺许,东南引。至天半,二气相接。东南气前散,西北气后灭。亦帝执崩之征也。
夜妖
班固说:夜妖者,云风并起而杳冥,故与常风同象也。温而风,则生螟螣之孽。
世宗正始元年六月乙已,晦。
八月甲辰,昼晦。
人彖
刘歆说:貌之不恭,是谓不肃。上嫚下暴,则阴气胜,水伤百谷,衣食不足,奸宄并作,故其极恶也。一曰,民多被刑,貌丑恶也。班固以为六畜谓之祸,言其著也;及人,谓之彖彖,病貌,言寝深也。
太宗永兴三年,民乌兰喉下生骨,状如羊角,长一尺余。
高祖太和十六年五月,尚书李冲奏:“定州中山郡毋极县民李班虎女献容以去年九月二十日右手大拇指甲下生毛九茎,至十月二十日长一尺二寸。”
肃宗熙平二年十一月己未,并州表送祁县民韩僧真女令姬从母右肋而生。灵太后令付掖庭。
正光元年五月戊戌,南兗州下蔡郡有大人迹,见行七步,迹长一尺八寸,广七寸五分。
高祖延兴三年秋,秀容郡妇人一产四男,四产十六男。
庄帝永安三年十一月丁卯,京师民家妻产男,一头、二身、四手、四脚、三耳。
太和十六年十一月乙亥,高祖与沙门道登幸侍中省。日入六鼓,见一鬼衣黄褶裤,当户欲入。帝以为人,叱之而退。问诸左右,咸言不见,唯帝与道登见之。
显祖皇兴二年十月,豫州疫,民死十四五万。
世宗永平三年四月,平阳之禽昌、襄陵二县大疫,自正月至是月,死者二千七百三十人。
金沴
太和十九年六月,徐州表言丈八铜像汗流于地。
永安、普泰、永熙中京师平等寺定光金像每流汗,国有事变,时咸畏异之。
永安三年二月,京师民家有二铜像,各长尺余,一颐下生白毫四,一颊傍生黑毛一。
龙蛇之孽
《洪范论》曰:龙,鳞虫也,生于水。云亦水之象,阴气盛,故其象至也,人君下悖人伦,上乱天道,必有篡杀之祸。
世祖神三年三月,有白龙二见于京师家人井中。
真君六年二月丙辰,有白龙见于京师家人井中。龙,神物也,而屈于井中,皆世祖暴崩之征也。
肃宗正光元年八月,有黑龙如狗,南走至宣阳门,跃而上,穿门楼下而出。魏衰之征也。
庄帝永安二年,晋阳龙见于井中,久不去。庄帝暴崩晋阳之征也。
前废帝普泰元年四月甲寅,有龙迹自宣阳门西出,复入城。乙卯,群臣入贺,帝曰:“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但当君臣上下,克己为治,未足恃此为庆。”
马祸
《洪范论》曰:马者,兵象也,将有寇戎之事,故马为怪也。
肃宗熙平二年十一月辛未,恆州送马驹,肉尾长一尺,处不生毛。
正光元年九月,沃野镇官马为虫入耳,死者十四五。虫似螝,长五寸已下,大如箸。
牛祸
《洪范论》:《易》曰“坤为牛”,坤,土也,土气乱则牛为怪,一曰牛祸。其象,宗庙将灭。一曰,转输烦则牛生祸。
世宗景明二年五月,冀州上言长乐郡牛生犊,一头、二面、二口、三目、三耳。
羊祸
《洪范论》曰:君不明,失政之所致。
高祖太和二十三年三月,肆州上言阳曲县羊生羔,一头,二身,一牝,一牡,三耳,八足。寻高祖崩,六辅专事。
世宗正始元年七月,鄯善镇送羊羔,一头、两身、八脚。
二年正月,鄯善镇送八脚羊。
延昌四年五月,薄骨律镇上言:羊羔一头、六足、两尾。
豕祸
京房《传》曰:凡妖象其类足多者,所任邪也。京房《易》:妖曰豕生人头豕身者,邑且乱亡。
高祖延兴元年九月,有司奏豫州刺史、临淮公王让表,有猪生子,一头、二身、八足。
世宗景明四年九月,梁州上言,犬豕交。
正始四年八月,京师猪生子,一头、四耳、两身、八足。
延昌四年七月,徐州上言阳平戍猪生子,头面似人,顶有肉髻,体无毛。灵太后、幼主倾覆之征也。
鸡祸
《洪范论》曰:京房《传》曰:鸡小畜,犹小臣也。角者,兵之象,在上,君之威也。此小臣执事者将秉君之威以生乱,不治之害。
高祖太和元年夏五月,有司奏京师有雌鸡二,头上生冠如角,与众鸡异。是时文明太后临朝,信用群小之征。
世宗正始元年四月,河南有鸡雏,四足四翼。语在《崔光传》。
八月,司州上言:河内民席众家鸡雏,近尾上复有一头,口目具。二头皆从颈后各有二翼,二足旁行。是时世宗颇任群小,更有朋党,邪佞干政之验。
延昌四年十二月,洛州上言魏兴太守常矫家黄雌鸡,头上肉角大如枣,长寸三分,角上生聚毛,长寸半。
肃宗正光元年正月,虎贲中郎将兰兜家鸡雄、雌二,各头上生两角,其毛杂色,上耸过冠。时灵太后临朝专政。
羽虫之孽
《洪范论》曰:视不明,听不聪之罚也。
太宗泰常三年十一月,京师获白枭。
肃宗正光二年八月己卯,获秃鹙鸟于殿内。
孝昌二年四月,民有送死鸭雏,一头、两身、四足、四翅、两尾。
孝静天平二年三月,雄雉飞入尚书省,殿中获之。
蝗虫螟
《洪范论》曰:刑罚暴虐,取利于下;贪饕无厌,以兴师动众;取邑治城,而失众心,则虫为害矣。
高祖太和五年七月,敦煌镇蝗,秋稼略尽。
六年七月,青、雍二州虸蚄害稼。
八月,徐、东徐、兗、济、平、豫、光七州,平原、枋头、广阿、临济四镇,蝗害稼。
七年四月,相、豫二州蝗害稼。
八年三月,冀、州、相三州虸蚄害稼。
四月,济、光、幽、肆、雍、齐、平七州蝗。
六月乙已,相、齐、光、青四州虸蚄害稼。
十六年十月癸巳,枹罕镇蝗,害稼。
世宗景明元年五月,青、齐、徐、兗、光、南青六州虸蚄害稼。
四年三月壬午,河州大螟,二麦无遗。
五月,光州虸蚄害稼。
六月,河州大蝗。
七月,东莱郡虸蚄害稼。
正始元年六月,夏、司二州蝗害稼。
四年四月,青州步屈虫害枣花。
八月,泾州黄鼠、蝗虫、班虫,河州虸蚄、班虫,凉州、司州恆农郡蝗虫并为灾。
永平元年六月己已,凉州蝗害稼。
五年五月,青州步屈虫害枣花。
七月,蝗虫,京师虸蚄。
八月,青、齐、光三州虸蚄害稼,三分食二。
肃宗熙平元年六月,青、齐、光、南青四州虸蚄害稼。
显祖天安元年六月,兗州有黑蚁与赤蚁交斗,长六十步,广四寸,赤蚁断头而死。黑主北,赤主南。十一月,刘彧兗州刺史毕众敬遣使内属,诏镇南大将军尉元纳之,大破贼将周凯等。
高祖太和十年七月,并州治中张万寿表:建兴濩泽县民贾日成以去四月中养蚕,有丝网成幕,中有卷物似绢带,长四尺,广三寸,薄上复得黄茧二,状如履形。
世宗正始二年三月,徐州蚕蛾吃人,尪残者一百一十余人,死者二十二人。
毛虫之孽
谓变常而为异也。
太祖登国中,河南有虎七,卧于河侧,三月乃去。后一年,蚍蜉、白鹿尽渡河北。后一年,河水赤如血。此卫辰灭亡之应。及诛其族类,悉投之河中,其地遂空。
孝静元象元年正月,有狼入城,至硖石,曹疑获之。
武定五年十二月,北城铜爵台上获豹一。
高祖太和元年五月辛亥,有狐魅截人发,时文,明太后临朝,行多不正之征也。
肃宗熙平二年,自春,京师有狐魅截人发,人相惊恐。六月壬辰,灵太后召诸截发者,使崇训卫尉刘腾鞭之于千秋门外,事同太和也。
《瑞图》:外镇王公、刺史、二千石、令长酷暴百姓,人民怨嗟,则白鼠至。
太宗永兴三年二月,京师民赵温家有白鼠,以献。
三年春,于北苑获白鼠一,寻死。割之,腹中有三子,尽白。
四年三月,上幸西宫,获白鼠一。
八月,御府民张安获白鼠一。
神瑞二年五月,帝猎于榼仑山,获白鼠一;平城获白鼠三。六月,平城获白鼠二。
八月,豫章王夔获白鼠一。
泰常元年十一月,京师民获白一以献。
二年六月,中山获白鼠二。
三年三月,京师获白鼠一。
十一月,京师获白鼠一。
世祖始光三年八月,相州魏郡获白鼠。
太延元年八月,雁门献白鼠。
高祖太和二十三年八月,京师获白鼠。
世宗景明四年五月,京师获白鼠。
正始元年六月,京师获白鼠。
肃宗熙平元年四月,肆州表送白鼠。